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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信海月渝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违法未相应降尘

2020-12-25 09:01:18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导读
融信海月渝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违法未相应降尘...

  中国经济网北京1225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融信九龙坡矿机村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四建”)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九环罚字[2020]71号。记者查询发现,融信九龙坡矿机村项目推广名为融信海月渝州,为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集团”)旗下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111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其负责的四川四建承建的融信九龙坡矿机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

  四川四建的环境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1119日对生产经理袁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现场执法情况进行拍摄的影像资料。

  3.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01118日对施工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证据1-3证明该单位承建的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

  4. 营业执照及生产经理袁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四建。

  四川四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1126日向四川四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环罚告字[2020]63)和送达回执,证明我区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川四建收到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其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四川四建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129日。

  资料显示,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包括煤炭、道路浮土、耕地土壤、裸露地面、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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