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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曝光: 昆山沪光判赔千万元未披露 贷款靠关联方昆山农商行

2020-05-07 09:36:10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昆山沪光判赔千万元未披露 贷款靠关联方昆山农商行...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5月8日,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沪光”)首发申请将上会。昆山沪光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010万股,拟募集资金6.75亿元,其中5.72亿元用于“整车线束智能生产项目”、1.03亿元用于“新建自用全自动仓库”。

  昆山沪光主营业务为汽车线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昆山沪光此次募投项目是在目前主营业务基础上的扩充和提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昆山沪光将实现新增30万套成套线束、50万套高压线束、30万件发动机线束、800万件其他线束的生产能力。

  昆山沪光大举募资扩产背后,其产能利用率却并未见紧张。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昆山沪光产能分别为75万套、75万套、75万套、37.5万套,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7.39%、85.71%、84.52%、85.87%。

  昆山沪光业绩方面表现出增收不增利的特征,营收一路上涨但2017年净利下滑28%,2018年净利与2016年持平。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昆山沪光营业收入分别为12.74亿元、13.99亿元、15.01亿元、7.17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0.11亿元、12.24亿元、12.77亿元、5.58亿元。各年度昆山沪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的比值分别为0.79、0.87、0.85和0.78。同期昆山沪光净利润分别为1.01亿元、0.73亿元、1.01亿元、0.31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4亿元、0.45亿元、0.96亿元、-0.24亿元。

  2017年昆山沪光净利大降,2018年业绩反转与其甩卖亏损资产——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成小贷”)不无关系。2017年12月18日,沪成小贷召开股东会,同意昆山沪光前身沪光有限转出沪成小贷45%股权。昆山沪光财务总监王建根所持沪成小贷5%股权也一同被转出。昆山沪光实控人之一成三荣于2018年1月10日辞去沪成小贷董事长职务。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沪成小贷已不属于昆山沪光参股子公司。2018年度,昆山沪光处置沪成小贷股权并收到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

  2017年沪成小贷营业收入为170.51万元、净利润为-2055.12万元。2017年12月31日,昆山沪光根据所持沪成小贷股权的可收回金额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1070.56万元。

  此外,昆山沪光曾与沪成小贷巨额资金往来,2017年度向沪成小贷归还2900万元前期拆入资金。

  各期昆山沪光负债高企。负债在2017年、2018年有所下滑后,2019年上半年又突增3.35亿元。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昆山沪光负债总额分别为10.23亿元、9.44亿元、7.97亿元、11.32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9.40亿元、8.94亿元、7.54亿元、9.88亿元,非流动负债分别为0.83亿元、0.50亿元、0.44亿元、1.44亿元。短期借款分别为4.45亿元、4.52亿元、3.68亿元、4.73亿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3.55%、47.91%、46.10%和41.76%。长期借款分别为0.34亿元、0.16亿元、0亿元、1亿元,全部为抵押借款。

  昆山沪光负债率高企,但短期偿债指标不容乐观。同期,昆山沪光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87.17%、72.10%、63.08%、70.79%。流动比率分别为0.82、1.00、1.05、1.03。速动比率分别为0.66、0.80、0.78、0.79。

  昆山沪光贷款部分依赖关联方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农商行”)。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昆山沪光持有昆山农商行1.86%股权,实控人之一成三荣担任昆山农商行董事。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昆山沪光从昆山农商行贷款金额分别为4.63亿元、3.22亿元、1.62亿元、2.63亿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昆山沪光两版招股书均未披露公司报告期内1起千万、1起百万级别的败诉。此外,2018年昆山沪光撤回2起已被判追偿权胜诉案件的执行申请,这2起诉讼亦未披露。

  2起败诉显示,昆山沪光因为第三方公司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被法院判赔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逾1422万元、434万元。其中逾千万元败诉官司如下:

  2019年12月18日公布的《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德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德振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6.2‰。同日,原告与被告昆山沪光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昆山沪光为原告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1000万元。2014年10月24日,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与德振公司、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展期合同》一份,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5年4月23日,展期期间的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16.2‰,被告仍作为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到期日起二年,同时明确原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仍然有效。借款展期届满后,德振公司仍未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401.11万元。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21万元。2017年8月1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昆山沪光偿还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01.11以及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昆山沪光,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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